第42章 唐律疏议
起因是一条“斗殴”律的设难。
有个年轻官员问:律文说“诸斗殴人者,笞四十”——若两人互殴,各有伤,各执一词,无人作证,如何断?
老吏说:各笞四十,所谓“两讼相争,各打五十”。学士反对:律无明文,安得各打?疑狱惟轻,当以无证不行刑。
两边吵到无忌面前。无忌听完,沉默半晌,提笔在稿纸上写了八个字:“据证可断则断之。”据证可断。
拿证据说话,拿不到证据,宁可放过——这就是疏议将要立下的规矩。有人说,这不是便宜了恶人吗?
无忌说了一句流传律疏馆的话:“宁可失之于宽,不可失之于滥。滥刑之害,甚于纵恶。”为什么这么说?
因为律疏馆里的人,都还记得隋朝。隋炀帝晚年,天下用重典:窃盗以上,罪皆致死。偷一只鸡,杀;说一句牢骚话,杀。
结果如何?“盗贼蜂起,不可胜数。”杀得越多,反得越多——酷刑杀不死人心里的不平,只能把不平逼成烈火。殷鉴不远。
所以唐律修疏,基调就两个字:平恕。平,是不偏不倚;恕,是不苛不滥。
这两个字,从武德定律,到贞观修律,再到永徽作疏,三代人,一以贯之。
武德年间,刘文静等人因隋律苛酷,削繁去蠹,定律五百条。
贞观年间,房玄龄、魏征奉诏再修,削死罪九十二条,改重为轻者七十一条。先帝亲自过问,把肢解、枭首之类的酷刑,尽数废去。
唐律一路走来,是一路做减法的:减刑,减死,减酷。律疏馆接手的,是减法的延续——不再减律文,减的是执法的随意。
第二节疏议体例——名例律的智慧
《唐律疏议》十二篇,五百条,头一篇,叫《名例》。名例是什么?用今天的话说,叫总则。
整部法典的总纲、总章程:五刑怎么分,十恶怎么定,八议怎么用,自首怎么算,累犯怎么加——全在名例里。
后面十一篇,是分则: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、捕亡、断狱。
从宫廷禁卫到户籍婚姻,从盗贼到官吏渎职,天下之罪,网罗殆尽。总则如纲,分则如目——纲举目张。
这个体例,本身就是一门学问:后人修律,直到清朝,《大清律例》开篇仍是名例。学的是谁?
学的就是这部长安城里正在雕琢的书。疏议给名例的开篇,写了这样一句话: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。”
德礼是根本,刑罚是手段——如昏晓阳秋,相须而成。这句话,是整部唐律的灵魂。
法,不是用来吓人的,是用来养人的。刑杀是最后的手段,不是最先的选择。
这个思想,从汉朝的“引经注律”,走到今天,凝成了八个字:礼法合一。先说五刑。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
笞者,击也,用小竹板打;杖者,持也,用大竹板打——刑有等级,罪有轻重。
徒者,奴也,盖奴辱之——服劳役;流者,放也,遣赴边远。死者,古先有之——斩、绞两等。
从打板子到杀头,二十等刑罚,一级一级,如台阶。
设计这套台阶的人深知:刑不可无,亦不可滥。把刑罚分成等级,就是给执法者的怒火,安上刻度。
更妙的是,台阶之间,还留了转圜:徒刑分五等,流刑按里程分三等,死刑只留斩、绞两等。
绞留全尸,斩身首异处——一等之差,就是给“可杀可不杀”的案子,留了一步退路。
疏议在这几条下写得很细:何等罪入绞,何等罪入斩,一一注明。写这些字的人知道:每注明一处,将来就少死一个不该死的人。
再说十恶。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十条大罪,谓之十恶不赦。
细看这十条,很有意思——前四条对朝廷:反、逆、叛。中间几条对天理人伦:恶逆是不孝到极点,不道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。
后几条对伦理秩序: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十恶护的是什么?君,父,夫,亲,师,友。
说到底,护的是一整套伦理秩序——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
法典在这里,露出了它的底色:它不仅是刑律,更是礼教的长城。律疏馆讲十恶这天,长孙冲听得脊背发凉。
他回去问父亲:何谓“不道”?无忌说:杀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——罪逆天理,绝人伦,故曰不道。
长孙冲又问:为何“不孝”也算十恶?告父母者,绞——儿子告父亲,就算父亲有错,也是死罪?无忌放下笔,看了儿子很久。
“你问到了要害。”“律为什么要护父?因为家是国的地基。子不认父,则臣不认君。一屋不齐,天下不齐。”
“记住——这部律,先齐家,后治国。”长孙冲又问:那“不睦”呢?
无忌说:告缌麻以上亲,殴告兄姊,即为不睦——亲族之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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