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0、汇款


 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

    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。

  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、扣留机动车号牌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:

    机动车所有权生转移的;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

    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;

    机动车用作抵押的;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

    机动车报废的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根据车辆用途、载客载货数量、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,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,机技术检验机构